10月5日,《河南省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首部以“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為主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26條,明確紅旗渠精神基本內涵是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和紅旗渠工程管護的支持保障力度,制定專項方案,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必要經費,及時研究解決紅旗渠精神傳承弘揚以及紅旗渠工程保護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宣傳教育方面,《條例》要求加強對青少年的紅旗渠精神宣傳教育,并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對于傳承弘揚工作的創新發展,《條例》支持打造以紅旗渠為重要標識的紅色旅游品牌,大力發展紅色研學、綠色生態游等業態;鼓勵紅旗渠精神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拓展紅旗渠精神大眾化傳播、場景化體驗的新形式、新路徑;鼓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信息技術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推動紅旗渠精神融入數字文化生活,增強紅旗渠精神的吸引力、傳播力。
全文如下——
(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5號 《河南省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6年9月2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用好紅色資源,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奮力譜寫中原大地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紅旗渠精神起源于河南省林州市(原林縣),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為破解生存困境、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修建紅旗渠過程中孕育形成,在改革開放和新時代不斷豐富發展的偉大精神。
第三條 紅旗渠精神是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的寶貴精神財富。
紅旗渠精神的基本內涵是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團結協作、無私奉獻。
第四條 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健全統一領導、齊抓共管、各方參與、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主要依托紅旗渠建設、運行和管理中形成的有關建筑物、構筑物、紀念設施、代表性實物、文獻檔案資料、口述資料和代表性人物等,遵循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守正創新、永續傳承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和紅旗渠工程管護的支持保障力度,制定專項方案,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必要經費,及時研究解決紅旗渠精神傳承弘揚以及紅旗渠工程保護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重點任務,組織實施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組織、宣傳、網信、黨史地方志、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研究闡釋、宣傳推廣、新聞出版、網絡安全、史料整理和資料收集、組織保障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工作。
第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以及相關學術團體,應當加強對紅旗渠精神的理論研究,挖掘、闡釋紅旗渠精神的歷史價值和科學決策、敢于斗爭等時代內涵。
第十條 紅旗渠紀念館及相關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等單位,應當加強對紅旗渠精神代表性實物、文獻檔案資料、口述資料、代表性人物事跡、影像資料等的搜集、整理、挖掘,通過數字化等形式,按照有關規定分級分類保護。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推動紅旗渠精神廣泛傳播和深入踐行。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文藝創作、學術研究、技術支持等方式積極參與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工作。
第十二條 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和其他相關重要紀念日、重要節日,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大對紅旗渠精神的宣傳、推廣和傳播,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拓展宣傳渠道,推動紅旗渠精神深入人心。
鼓勵、支持以紅旗渠精神為主題的文學、影視、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等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紅旗渠精神的主題創作、傳播交流、展覽展示等,應當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對歷史虛無主義,杜絕低俗化、庸俗化,防止商業化濫用。
第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將紅旗渠精神納入教學課程,利用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黨史教育基地、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
支持河南紅旗渠干部學院發揮重要陣地作用,健全完善紅旗渠精神理論教學、情景教學、訪談教學和線上教學等相融合的精品課程體系,持續提升辦學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紅旗渠精神宣傳教育,引導青少年參加紅旗渠精神傳承弘揚活動,厚植愛國情懷,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作為學校立德樹人的重要內容,采取納入相關課程、指導學校組織開展主題活動等方式,加強對學生的紅旗渠精神教育。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履行職責,弘揚優良作風,保持清正廉潔,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自覺為人民出政績、以實干出政績。
鼓勵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和紅旗渠建設親歷者及其后代帶頭開展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活動,挖掘、選樹踐行紅旗渠精神的先進典型,講好新時代紅旗渠故事,推動紅色基因代際傳承、紅色文化豐富發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將紅旗渠精神載體的保護、管理、利用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紅旗渠工程管護和安全運行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優化水資源配置與集約利用,發揮紅旗渠水利綜合功能,促進生產、生活、生態協調發展,持續推動紅旗渠精神活態傳承。
第十八條 安陽市、林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紅旗渠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安陽市、林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設施的保護管理、發展利用和生態安全保障等工作;健全完善渠首工程及沿線協同保護機制,推動聯合巡查監管、隱患治理和生態保護,保障紅旗渠工程及沿線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 推動紅旗渠精神向經濟發展動能和治理要素轉化,發揮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賦能經濟轉型升級、文化繁榮興盛、鄉村全面振興、社會和諧穩定等工作,更好促進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
第二十條 支持打造以紅旗渠為重要標識的紅色旅游品牌,大力發展紅色研學游、綠色生態游等業態,促進與南太行山區等其他旅游資源聯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引領和推動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鼓勵紅旗渠精神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拓展紅旗渠精神大眾化傳播、場景化體驗的新形式、新路徑。
第二十一條 支持加強紅旗渠精神相關資源的數字化采集、整理、歸檔與安全存儲,推動實施重點工程數字化再現,促進相關紅色資源轉化利用。
鼓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信息技術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開展網上展館、云直播等多樣化展示活動,開發沉浸式體驗、數字文創等新型傳播產品,推動紅旗渠精神融入數字文化生活,增強紅旗渠精神的吸引力、傳播力。
第二十二條 推動紅旗渠精神與焦裕祿精神、大別山精神等紅色精神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弘揚工作的交流互鑒,更好促進紅旗渠精神傳承創新發展。
加強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推動紅旗渠精神的國際推廣與傳播,提升紅旗渠精神的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對在傳承弘揚紅旗渠精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旗渠精神及其歷史功績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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