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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河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圍繞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以及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等“三獻”工作,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使命,完善了組織治理、財產管理、監督問責等制度安排,并規定了相應的保障與激勵措施,為河南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全文如下—— 河南省紅十字會條例(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推動河南省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紅十字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發展紅十字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公益屬性,堅持依法治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全面推進健康河南、平安河南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資助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建立與紅十字事業發展相適應的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加強紅十字會隊伍建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科學、規范、透明的管理機制,提高人道服務能力,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提升社會公信力。
第七條 每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所在的周為“紅十字博愛周”,集中開展紅十字活動和文化宣傳。
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開展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臺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九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按照規定設置獨立賬戶,保障辦公條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服務組織,將紅十字會工作融入基層治理、民生保障和文明建設等,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會基層服務組織工作規范,加強對紅十字會基層服務組織建設和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愿加入紅十字會,成為個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經審核同意后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十三條 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駐會的常務理事組成,主持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并擔任本級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監事會是紅十字會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并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通報監督情況。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從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代表和紅十字志愿者、捐贈人以及具有良好公信力、熱心紅十字事業的醫療衛生、財務會計、法律等領域的社會人士中產生。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依照章程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第三章 職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提供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護體系,推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進企業、進機關、進家庭、進軍營、進新興領域,加強應急救護基地建設,面向社會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人道救助體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對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開展無償獻血的知識普及、宣傳動員,依法參與無償獻血的政策制定、褒揚激勵等工作;參與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建設,普及相關捐獻知識,做好宣傳動員、意愿登記、采樣入庫、捐獻服務等工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開展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宣傳動員、意愿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和人道關懷等工作,加強人體器官捐獻組織網絡、協調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培育、發展紅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分專業、分領域建立健全紅十字志愿服務體系,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服務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紅十字會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培訓,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協同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共青團組織,指導學校根據青少年的不同年齡和知識層次,開展健康教育、珍愛生命教育、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人道理念傳播等紅十字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文化傳播陣地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宣傳活動,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傳播紅十字文化,弘揚紅十字精神。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基層服務組織應當積極發展會員、志愿者,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教育、生命教育等,實施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應急救護培訓、群眾性健康知識普及以及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宣傳動員等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紅十字會基層服務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紅十字社區服務站、紅十字救護站、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基地等紅十字基層陣地的作用,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參與基層治理,廣泛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推進數字紅十字會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信息資源整合和數據共享,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能力和工作效能。
第二十五條 地方紅十字會應當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項,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履行法律、法規、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財產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全省性的紅十字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統一組織實施。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制定并備案募捐方案。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發展紅十字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根據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捐贈款物。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款物,可以根據紅十字事業和人道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使用情況。確需變更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捐贈款物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無法聯系捐贈人,經公告滿三十日仍無法聯系的,可以擬定使用計劃并按照程序審定后實施,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捐贈人捐贈的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的實物,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開展人道救助。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提供有關資料。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的約定,濫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使用應當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并堅持必要、節約和規范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五章 保障第
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體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統籌協調支持紅十字會履行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將紅十字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列入當地有關規劃;鼓勵、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高救援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基地建設,支持紅十字會在教育、體育、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交通運輸、礦山、建筑、電力、旅游等行業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在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旅游場所、商場、公共交通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按照規范配置急救箱、自動體外除顫器(AED)、應急救護一體機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支持紅十字會普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技能。已配置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具備相關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對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巡檢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標明工作人員聯系方式以及設施、設備具體位置等信息,嚴格按照設備使用年限使用。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以及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相關工作,支持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緬懷紀念場所,制定并落實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及其相關人員的激勵、優待政策。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的統籌協調,支持紅十字會在醫療機構設立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咨詢服務區。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免除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和保險經辦單位應當為遺體捐獻者家屬辦理撫恤、補助、身故保險等事項提供便利;紅十字會頒發的遺體捐獻證書,在辦理上述事項時與火化證明具有同等效力。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民航企業等應當為捐獻的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的轉運活動提供綠色通道。
第三十五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造血干細胞采集謀取不當利益,不得泄露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
第三十六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應當納入當地志愿服務體系。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為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的應聘者,并為本單位員工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依法興辦或者參與醫療、康復、養老、護理等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門應當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體系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規劃,支持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學校應當組織開展與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生命健康教育、應急救護技能等相關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單位對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與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對搶險救災車輛通行的規定,優先放行,依法減免通行費。公安、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稅務、海關、郵政等部門和單位,對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于救災、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款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減免相關稅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支持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護、防災救災、社會救助、志愿服務、養老服務、社工服務、扶貧濟困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彩票公益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援、人道救助、應急救護培訓、捐獻服務、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升紅十字會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實現備災救災、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公益慈善等紅十字相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紅十字法律、法規和人道救助活動的宣傳報道,按照相關規定,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時段發布紅十字公益廣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公園、旅游景區、商場、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等職責,不得制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第四十五條 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本人終身免費用血,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察費。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一千二百毫升血液。無償獻血者及其相關親屬的激勵優待,參照《河南省獻血條例》執行。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十字會履職行為的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將捐贈款物和其他財產分賬管理,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等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捐贈款物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救援、救助等工作產生的實際成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范圍和列支額度據實列支。紅十字會監事會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對紅十字會接收、管理、使用捐贈款物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救災救助財產接受發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贈款物的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對接受和使用捐贈款物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及時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或者相關數字化系統,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布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捐贈款物的收入與使用、項目實施、招標采購等信息,完善公開透明機制,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紅十字會在接受、管理、使用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向民政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級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
(三)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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